《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》于去年实施。
规定明确提出,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等作为验房的前提条件,更不能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再验房。
过去交房时,开发商往往要求购房者先交契税和房屋权证登记费才能验房。现在,成都出台首份交房规定,严禁开发商先收费后验房。《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》中明确提出,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等作为验房的前提条件,更不能要求购房者先收房再验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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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房霸王条款存在多年
今年3月,王小姐的新房交房了,按照通知书的时间规定,她如期来到项目的交房中心。早上9点交房中心里面人潮涌动,排到了60号,等待了一上午才轮到她。然而,在看新房前,她还需要办理一大堆手续,缴纳相关税费并且支付一年的物管费才能拿到房门的钥匙。“虽然我觉得很不合理,但还是把钱交了。”王小姐告诉记者,不交钱就看不到房子,为了不浪费时间和破坏收新房的好心情,她只能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办理完相关手续。
其实像王小姐这样收房的购房者还有很多。“走进开发商交房中心,第一步就是让我签一大堆文件,确认房屋建筑面积。然后就是让我把契税先交了,最后才在物管服务处拿钥匙验房。”与王小姐有着相似经历的李先生告诉记者,刚开始许多人都觉得不合理,但又拖不过开发商,回顾收房的经历,李先生觉得是遭遇了霸王条款,吃了哑巴亏。“要是把钱都给了,房子有问题,谁来管呢?”李先生认为,让购房者验房是开发商应尽的义务。
在实际看房前就让我们确认房屋建筑面积,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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验房服务也要看清四点
近年来,购房者和开发商在交房时产生的纠纷越来越突出,本报华西传媒呼叫中心96111经常接到读者投诉,诸如在交房时开发商要求先交契税和房屋权证登记费才能接房;收房后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,开发商拒绝整改解决等问题。
现在虽然有了法规保障,然而大多数购房者面对新房的验收,存在相当大的技术盲区,去哪找“行家”呢?据记者了解,成都市面上存在的验房组织和验房师,都属于民间组织,法律并没有禁止,但政府相关部门又不承认,也就是说,民间验房是“灰色”的,即——“法无禁止”。作为协会,他们可以收取培训费和技术咨询费,如果要进行商业性经营行为,必须注册公司。而验房服务是一个房地产服务咨询行为,在法律上叫第三方证明。
而面对庞大的购房者验房需求市场,很多装修装饰公司也开始插足分羹验房业务。因此,购房者在选择第三方机构验房时,究竟如何选择,从事装修工程十余年的孟天乐老师给出了几种鉴别方法:一查是否有依法注册的营业执照,宣传与营业执照是否相符;二观是否有国家相关部委认证的资格证书,并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查证专家证书编号;三问公司是否能出具带有“二维条码网络防伪发票专用章”的发票;四看公司的地址、电话(看114是否记录)、网站,最好能到实地进行考查。
【教你变身验房专家】
除了图方便找机构验房的部分置业者外,成都大部分购房者在验房问题上倾向亲历亲为。据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分会秘书长廖芸介绍,实际验房的“二八”方法,验房有目测法和实测法两种。目测法就是所谓的观感,查看表面有无明显的质量缺陷,应先看外部(外立面、外墙瓷砖和涂料、单元门、楼道)、再查内部(入户门、门、窗、天棚、墙面、地面、墙砖、地砖、上下水、防水存水、强弱电、暖气、煤气、通风、排烟、排气等)。
辅助道具
1、敲锤:用来检查墙面、地面、窗台有无空鼓;
2、水桶:用来检查地漏、排水管是否通畅;
3、卷尺:用来检查尺寸、房屋净高等;
4、尺杆:用来测量墙、柱平整度和垂直度;
5、验电插头:用来检查插座有无脱线、不通;
6、网球:用来检查排污管道有无障碍物;
7、相机:需要带闪光灯,律师建议最好用光学相机―用于房屋有问题时留影取证;
8、备忘贴纸:验房时发现需要修缮的地方,可在出现问题的地方贴上备忘贴纸,具体说明问题所在,方便开发商的维修工人现场检修。
验房程序
1、查看两书一表:质保书、使用说明书、竣工验收备案表;面积实测数据对照购房合同上的面积。
2、不交费、不签字、先验房: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、签字。应先修房,同时取证、为日后举证奠定基础,特别保存好验房问题备案单。核查房屋总面积超出或减少百分之三以内的情况很普遍;套内面积减少、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更多。
3、房屋完好签业主公约、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,看好条款,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。
4、交合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(应有物价局批文)、装修押金、垃圾清运费。
验房顺序:
1、先看外部:外立面、外墙瓷砖和涂料、单元门、楼道。
2、再查内部:入户门、门、窗、天棚、墙面、地面、墙砖、地砖、上下水、防水存水、强弱电、暖气、煤气、通风、排烟、排气。
3、后测相邻:闭存水试验、水表空转等问题必须和楼上楼下邻居配合。
【律师支招】遇纠纷可向房管局投诉
虽然新规定对收房乱象有一定遏制作用,但不少购房者仍然表示担忧,“万一开发商没按新规执行,该如何维权?”
对此,记者专门咨询了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赵轲律师,按照新规定的要求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处理交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,与买受人在交接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,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;合同未约定的,涉及竣工验收、规划、环保、消防、气象、特种设备等的,可向相关部门反映。
“如果在收房过程中遇到质量问题,购房者可向所在地质监站投诉。遇到纠纷,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的房管局投诉。如果开发商在交房流程出现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续、交付房屋时未经约定强制代收有关费用、交付房屋时未按本规定在交房现场公示、提供相关资料等违规情况,购房者都可以举报,房管部门可责令整改,并予以其信用记减分、通报批评等处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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